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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商标注册一般需要多久时间?
商标,是一个企业软实力的精髓,集中表现了企业产品的特点以及企业服务质量,是消费者认知的标识,也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菏泽商标注册更是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消费者进行消费选择时知名度是考虑的重要因素,知名度高的企业获得的认可度高,中国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社会繁荣,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发展才是硬道理,对商标品牌是产品服务质量消费者认知的唯一途径。注册商标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那么商标注册一般需要多久呢?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情况又需要多少时间呢?商标注册时间大概如下: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 申请递交后3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申请人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 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9个月左右。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以上顺利注册下来的时间一般在12-14个月左右这是商标注册每一个流程都能顺利通过的前提下,但是商标注册的过程是繁复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在商标注册环节还有可能会出现商标申请驳回以及商标异议,为了尽快缩短申请商标注册所花的时间,申请人的专业度很重要,越熟悉流程、越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就越能避开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减少修正问题的时间。
对企业而言,商标就是那溪流、天空、绿叶。对于有长远发展目光的企业而言,善于总结、策划品牌战略,因此商标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由于缺乏专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办理经验,因此在办理商标注册时不知道具体的流程,也不明确需要准备的材料。小编现在就为您总结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资料的正确写法。如何填写商标注册资料?
1、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栏 申请人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公章/签字、委托书中填写的委托人名称、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2、申请人国籍/地区栏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规范正确地填写国籍或地区。
3、申请人地址栏 申请人地址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地址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除外);身份证明文件中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4、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名称栏 代理机构名称应当与所加盖的代理机构章戳保持一致。
5、外国声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编栏 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续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应填写该栏目。
6、商标申请声明栏 需要正确进行勾选,并按规定附送相关文件。
7、要求优先权声明栏 该申请如果具备并要求优先权,此栏应正确选择并规范填写,不具备优先权条件的,此栏无需勾选和填写。
8、章戳及签字栏 申请书需要加盖的章戳多应该是公章;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公章应盖在相应的位置上,所盖公章确保清晰、完整且不得覆盖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文字。
9、商标图样框栏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完整且对比度分明。以颜色组合或指定颜色图样申请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一份黑白墨稿;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10、商标说明栏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对商标进行的描述、商标的使用方式、放弃专业用权等;商标图样中文字的规范写法及读音;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其中文含义;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颜色组合商标的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自然人以本人肖像申请注册的,应当在此栏明确说明。
11、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 根据《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标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每个类别的项目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可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同时标注“有附页”字样,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商标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用再多做解说,无论什么行业、产品,市场竞争都越来越激烈,因此产权小遍建议您,注重品牌战略的使用,从商标注册做起。这几年,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居不断增高,随着商标注册代理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商标注册代理组织也像雨后春笋般纷纷崭露头角。商标注册申请量也在快速上升,各类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数量在不断加大,增长数量惊人。由于商标注册的流程较为复杂,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能让您在注册商标更便捷。
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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