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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个人注册商标有哪些技巧?

作者:菏泽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9 08:12:27

一直以来,营业执照丢失或者损坏需要补领补发的时候,都需要申请人在报纸媒体上刊登原执照作废声明。而登报一次费时费力还要花费登报费用,让很多企业费心。但是从2018年9月开始,营业执照丢失就不需要再登报公示了。自2018年9月起,营业执照丢失或者损坏的企业无需在报纸媒体上刊登作废声明,只需要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直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栏目自行进行公示即可。而整个公示过程完全自主操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示操作的流程如下: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2、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3、点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填报信息,点击保存并公示根据页面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营业执照副本编号即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括号内编号,详见营业执照副本公告发布完成后,申请人还需要及时前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照手续。另外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支持网上公示。随着如今“互联网”工作模式的大力推广,网上公示使得申请人补办营业执照更加方便快捷,但是还是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营业执照,最好不要丢失或者损坏哦!

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1)商标申请人必须使用或者有使用意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因未使用而撤销。

(2)以使用意向为基础的商标申请,在提交使用声明前不得转让。转让合同没有规定必须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商标申请或者以使用为基础的注册商标可以转让。

(4)商标申请或者注册商标可以许可。许可合同不需要注册。

作为一个服务机构,那么就是讲究的办事效率,因此当很多人想要开公司的时候,有没有这样的快捷功能呢?这就是能够为很多人进行的服务方式。在开公司方面,已经带来的各种注册服务方式上,还是值得认可的。代理注册公司,服务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对于办理的各个注册事项,也是可以让很多的一些客户进行认可的。对于这样的服务模式,逐渐的会觉得这就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需要把握的。

而且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的时候,只需要将自己个人资料方面准备好就行了,然后在代理注册公司机构中,就可以为你带来很多其他资料,所以说,在这样的注册也是比较快速的。作为在各种不同的代理注册的过程中,这样的服务态度和服务优势,也是值得信赖的。经营战略也是非常,企业管理过程,让你能够在开公司的快速阶段中,更好的打造了这样的一种规模。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商标该怎么办?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

以已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因此,公司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那么,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菏泽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商标注册人是企业的,包括该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变通”行为不可取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

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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