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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公司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菏泽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5 08:14:09

在注册外资公司就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但是,跟其他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是不一样的。创业者们之所以在注册外资公司就是因为这座魔都城市的魅力无限,国内外资源整合以及双创的氛围、人才交流,这些都是其他城市无法比拟的,那么初次设立外资公司的创业者就想知道外资公司的股东可以由中国居民担任吗?今天注册公司小编就化身解答问题小能手为大家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快来看看吧!

1.外资企业股东、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

2、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3、外资注册公司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所以根据以上三点的叙述,可以得知,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可以看出,我国居民不能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与和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公司。

注册商标分为国内注册和国外注册两种,下面菏泽商标注册分别说一下国内商标注册和国外商标注册的效力。

注册商标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续展应提交的申请书件: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商标续展的程序商标续展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3—6个月左右,核准通过后颁发续展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是指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成员国所得到保护,与它在那些国家直接注册所得到保护是完全一样的。

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可分为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和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

(1)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商标一经国家注册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知被指定保护的有关成员国后,该商标的指定应视同直接到这些有关国家申请;若这些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国际注册在这些有关国家所得到的保护,应视同直接得到这些国家注册保护。

(2)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是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获得的保护,如何扩展到有关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许多新办公司创业人都为处理流程感到烦恼,今天小编经过整理,为我们总结一下注册公司的流程供我们参阅,对于不同的公司类型,注册流程会有所不同,详细可以咨询菏泽商标注册。下面,是关于注册公司的流程进程。商标注册浅谈代理注册公司的流程有哪些进程许多新办公司创业人都为处理流程感到烦恼,今天小编经过整理,为我们总结一下注册公司的流程供我们参阅,对于不同的公司类型,注册流程会有所不同,详细可以咨询商标注册。下面,是关于注册公司的流程进程。

1、客户提交材料(1)公司称号(4-5个);(2)企业注册地址(客户自己供应地址或许本公司供应挂靠地址);(3)注册资金(无需验资);(4)经营范围;(5)法人、股东出资比例,(6)法人股东身份原件。

2、核名(1)处理时间:当场出检测字号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再等2个工作日左右;(2)得到的材料:得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

3、做材料(1)处理时间:当场结束。(2)流程:将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拿到处理地址,不同的区流程不一样,有的需求先网上预审再出材料,有的是先做材料然后再网上预审。(3)得到的材料:房屋租赁契约,公司章程,股东会抉择,公司挂号(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署理人授权托付书。

4、客户签字:材料出来今后,告诉客户来签字。

5、三证合一、一证一码营业执照(1)处理时间:5个工作日左右。(2)得到的材料一证一码营业执照。

6、刻公司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1个工作日

7、处理CA证书:(1)处理时间:当场出来;(2)所需材料:业务申请表,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复印件。

8、银行开户:(详见《银行开户流程》)。

9、告诉客户来交代:问询客户是否需求开户、署理记账及其它服务。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

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

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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